招牌内容要求
4.6.1 户外招牌使用的名称(字号)、标识(商标、单位标志)等内容,应当与营业执照、商 标注册证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、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的文件核定的名称(或者规范化简称)和图 案、文字相符合。
4.6.2 属于依法特许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,或者依法取得商标使用许可的单位,可以在户外 招牌上显示连锁经营名称或者商标标识。
4.6.3 户外招牌内容中可以含有与名称(字号)、标识(商标、单位标志)相关主营范围、经 营特色的概括表述,不应含有具体特定的商品名称、服务项目。
4.6.4 个体工商户未核定名称、字号的,可以单独将其主营范围、经营特色的表述作为户外招 牌内容。
4.6.5 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的,应以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名内容为准。
4.6.6 超出上述界限,对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作具体宣传的,按照户外广告论处。